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臺《關于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
《通知》指出,隨著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防控工作進入新階段,綜合考慮妨害疫情防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對相關法律適用作出及時調整,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妥善處理相關刑事案件。
《通知》明確,自2023年1月8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不再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和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條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于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中國普法